《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规定: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公民在订立遗嘱时,是为了日后自己的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因此遗嘱中所处分的遗产应当是个人的合法财产。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由于当事人不了解财产的范围,导致处分的财产非个人财产,使得遗嘱无效或者遗嘱部分无效,甚至发生继承纠纷。例如,夫妻婚后所得若无其他约定时,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乙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若甲立遗嘱直接将房屋进行处分,继承发生时乙就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自己对房屋的一半所有权及对甲财产的继承权。由于当事人不了解法定规定的遗产份额,或者当事人不清楚自己的财产范围,订立无效遗嘱而引发继承纠纷的案件很多。
依据法律规定,在我国,遗嘱有五种形式,其中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类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所立遗嘱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遗嘱人在生前就其遗产处理立下了多份遗嘱,且相互间的内容相抵触,在其死后,继承人应按哪份遗嘱去处分遗产会成为各继承人争议的焦点,若无法确定各份遗嘱的效力,则遗产将无法得到处理。那么到底如何确定各份遗嘱的法律效力呢?
首先,需对每份遗嘱单个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
再者,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最终如何分割遗产。
所以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确,也就是说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等同。
不管是订立遗嘱还是通过法定方式分配遗产,其实可以处理的财产范围都是统一规定好的,说的简单点就是死亡公民生前合法所有的财产,除此之外的财产,比如只有使用权的、没有所有权的财产,其实都不在可以继承的范围之内。而共有的财产,能够继承的也仅仅是死者享有的那部分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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