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遗嘱。由于口头遗嘱是以口述形式来确定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非书面形式,故此口头遗嘱都不是要式合同,也都不是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对口头遗嘱效力的认定要从口头遗嘱的四个要件上进行分析认定。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遗嘱就是口头遗嘱,也即如果情况并不具有紧急性,那么合法财产的所有者就不能采取口头的方式订立遗嘱。且根据规定,如果紧急情况消失之后公民并未死亡,那么还需要采取其他的方式订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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