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那根据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哪些遗嘱形式需要见证人?而另一方面,遗嘱见证人作为订立遗嘱重要的形式要件之一,是保证遗嘱按照遗嘱人自己意志进行订立的重要条件,所以资格很严格,那么哪些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1、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尚未成年的未成年人和智能欠缺或丧失的精神病人。换句话说,作为遗嘱见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人的行为能力,应以其参与遗嘱见证时为准,如果做出遗嘱见证时为神志正常,其后成为精神病患者的,则该遗嘱见证仍为有效;反之,如果做出遗嘱见证时患有精神病,其后即使恢复健康,其所做的遗嘱见证也属于无效。
2、继承人、受遗赠人。
遗嘱对遗产的处分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利害攸关,因此,如果允许继承人、受遗赠人作为遗嘱见证人,可能影响遗嘱的真实可靠性,亦容易引起继承纠纷。这里所说的继承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否取得遗产、取得多少遗产会直接影响其利益的人,因此应当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这部分人因与遗嘱实际上有着间接的利害关系,也有可能影响对遗嘱做出客观公正的证明。所以,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哪些遗嘱形式需要见证人”以及“哪些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有了进一步认识。很多时候,遗嘱被认定为无效就是因为见证人不适格造成的,所以选定合适的遗嘱见证人至为重要。其实不妨请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做遗嘱见证人,因为他们具备专业的遗产继承知识,会在订立遗嘱和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时候更加谨慎,从而更好地维护遗嘱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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