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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遗嘱公证的房产继承?

一、如何办理遗嘱公证的房产继承?

(一)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二)办理房产遗嘱公证需要了解什么

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公证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房产继承公证通常可分为三类公证:即法定继承公证遗嘱继承公证以及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相结合的公证。实践中,法定继承公证占了房产继承公证的大部分。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都由法律作出规定。

二、怎样办理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1)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如果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则不影响他法时所立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他人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有的被继承人本来没有立遗嘱,而继承人无中生有假造遗嘱,也有的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继承人认为于已不利,又另造一份于已有利的遗嘱,以假乱真。这引进都属无效遗嘱

(3)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

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民法典》有关规定,遗嘱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五种方式。自书遗嘱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则由被继承人口授他人代书,须有证人在场见证。

录音遗嘱用现代电子手段留下被继承人口头表达遗嘱内容,须见证人证明录单内容并妥善保管,以免被篡改、丢失等。口头遗嘱在特定情况即被继承人生命垂危和其他危急情况下使用。

由于证据力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民法典对见证人资格也有严格要求。

在办理房产遗嘱公证的时候如果遗嘱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可以去请求管辖处的公证人员去住所办理。但是遗嘱人必须要有行为能力,也就是头脑清晰,对遗嘱有认知能力,清楚遗嘱的内容。此时如果代为书写必须要有证人在现场见证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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