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不是遗嘱有效的必要条件,公证遗嘱只是遗嘱的形式之一。自书遗嘱不去公证,只要其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自书遗嘱只要满足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自书遗嘱无须公证也可发生效力,在法庭上可以直接作为证据采纳,但是前提是立遗嘱人思维清晰,能独立表达自己意思。如果有人不认可这个遗嘱,恐怕也会以此为理由。所以建议即使是自书遗嘱,也需要进行公证,以保证其证据效力。
虽然自书遗嘱没有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因此,如果有能力进行公证的话,最好还是能遗嘱公证。
二、日记能否取代自书遗嘱
死者在日记中对于身后财产作出的处理是否遗嘱需要重点审查的一个问题是该遗嘱是否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由于遗嘱是对于身后财产作出的重大处理,关涉到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对于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比较严格。
自书遗嘱必须在抬头部分写明是遗嘱,并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遗嘱的年、月、日,如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则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应认定为遗嘱。
《继承法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据此,个人认为死者生前的日记及书信有记载时间与签名,虽然形式上与自书遗嘱有些不同,但日记及书信中的内容是死者的真实意思,应该认定日记及书信中关于死者死后个人财产的处理方式有效。
老人自立遗嘱一般是指老人自己书写遗嘱内容,也就是《继承法》中规定的自书遗嘱。这是遗嘱法定的五种形式之一,在订立这类遗嘱的时候,法律中并未要求必须要办理公证。所以说,是否对自书遗嘱进行公证,其实对遗嘱的生效并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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