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己留的遗嘱是否受法律保护?
受法律保护的,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还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3种形式;并规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危机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遗嘱的法定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类。
1、证遗嘱:即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它在各种中效力最高。当有其他形式得遗嘱与公证遗嘱发生冲突时,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2、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注意:如果是老两口(夫妻)共同立的遗嘱,则必须两个人亲自签名,不能由一个人代笔,一般应按指印。
4、录音遗嘱:应该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现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一般是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但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危急解除后,遗嘱人能用书面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三、遗嘱怎么撤销?
遗嘱的撤销是指立遗嘱人取消自己所立的遗嘱。取消原遗嘱,遗嘱的内容即无效。
遗嘱的变更、撤销方法有下列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明示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继承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亲自立遗嘱的,必须是由其自己亲笔书写并且表达的是其的主观真实意愿,最后必须写明遗嘱人的姓名以及立遗嘱的时间,遗嘱人在立好遗嘱之后,可以对遗嘱进行遗嘱公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申请遗嘱公证的必须是遗嘱人本人,他人无权代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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