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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立遗嘱有效要件有哪些

一、老年人立遗嘱有效要件有哪些

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如果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则不影响他当时所立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他人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有的被继承人本来没有立遗嘱,而继承人无中生有假造遗嘱,也有的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继承人认为于己不利,又另造一份于己有利的遗嘱,以假乱真。这些都属无效遗嘱

3、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

《继承法》第20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

二、老年人立遗嘱要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是否需要立遗嘱。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说,自己不立遗嘱时,遗产继承由国家法律的规定,这叫做法定继承。所以遗嘱不是每个人必须要立的。

第二,立遗嘱的目的就是打破法定继承的规律,根据自己意愿重新做出安排。比如可以让某个继承人多继承遗产,或者将某个法定继承人排除在继承人之外,或者指定某个继承人继承某个具体财产等等。遗嘱需要表述准确,内容不可存在歧义理解。曾有人用诗歌写的遗嘱,等他去世之后,因为诗歌的文学语言的内容浪漫富于想象的不确定性,引发了继承纠纷。

第三,立遗嘱应当与老年人在世时的赡养问题通盘考虑。不要凭一时头热,或者与子女一时生气,或者听某个人一时调唆,就决定立遗嘱。立遗嘱前需要平静的心态,对家庭里你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作出客观的判断,再决定是否立遗嘱,怎么立遗嘱

第四,再婚的老年人立遗嘱等应该注意再婚老伴与子女之间关系的特殊性。不要仅听再婚老伴的要求,也不要仅听子女的要求立遗嘱。千万不要以立遗嘱作为再婚的条件,因为这种婚姻是一种变相的买卖婚姻,是用自己的遗产买来的婚姻,这种婚姻对方的感情不一定在你的身上。

第五,立遗嘱需要给自己在世时抚养的无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较差的人预留下一定的生活保障。

第六,选择遗嘱的形式。遗嘱的形式有口头遗嘱,自己所写的自书遗嘱,有别人代写的的代书遗嘱,有录音、录像遗嘱,有律师见证遗嘱,有公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和公证遗嘱都是法律专业人员制作,专业化程度高,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选择这两种遗嘱形式。

第七,老年人遗嘱保管应当特别慎重。因为遗嘱内容外泄,就可能引起家庭内的矛盾。律师见证遗嘱和公证遗嘱有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档案保存。

第八,修改遗嘱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最好采取公证遗嘱形式修改。

第九,如果有可以信赖的人,可以指定遗产保管人,最好指定专业律师作为遗产保管人,由遗产保管人负责按照遗嘱分配遗产,满足自己的遗嘱愿望。

第十,为了保证自己在世时的养老问题,可以订立遗赠抚养协议,自己在世时谁抚养,谁才能获得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遗嘱订立有年龄限制,主要是年龄下限必须是年满18周岁或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对年龄没有上限规定,只要能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管年龄多大,都可以订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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