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继承权,是一项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权利的放弃,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放弃。口头声明放弃继承权的,本人承认的,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因此,有证据证明继承人口头上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其放弃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在《关于<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送审稿)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第八条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问题做出的解释是: “如果公证机构尚未出具公证书,且其他继承人均书面同意其撤回放弃继承声明书的,公证机构可以认可其反悔;如果其他继承人反对,或者已经出具公证书,则建议其就相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决。”《意见》的第五十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十七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口头放弃的事情处理需要自己按照相关的环节处理就可以,不过在继承问题处理的处理,最好还是需要自己依据有关的法律条例进行书面形式的操作,这样事情的解决就会有着较强的法律基础,但是需要注意自己解决方式是否合理,进而在做直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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