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和其他法律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退出审理案件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确保案件的公平审判而建立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人员包括法官、办事员、翻译、专家和勘验人。
回避制度有三种规避方式:
1、案件当事人或有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
2、对案件的兴趣;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司法人员具有法律地位,必须避免、不参与案件审理制度。所谓法律情形,是指法律禁止法官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由回避案件、回避适用范围、回避申请程序和裁判程序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理学法”第六章。
第十六条如果法官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直接血缘关系,三代人之间的血缘关系以及亲密关系,下列职位可能不会同时举行: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副院长;
(四)上下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法官自人民法院离任之日起二年内,不得担任律师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离开人民法院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和子女不得在法官处理的法庭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拒绝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在配偶子女司法执行岗位上的规定(审判)”。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职务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从事律师业务的,应当回避职务。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司法委员会专职成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未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以及记录在案、审判、执行、监督审判和国家赔偿,并参与审判的执行法官和执行者的部门。
本条例所称“律师职业”,是指以律师身份为当事人设立律师事务所,提供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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