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与外国有关的继承权的公证,当事人应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果在该市有户籍,应提交原始身份证和原始户口登记表;如果申请人已经离开该国,则应提交原护照;如果帐户被取消,应提交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文件。
2.申请人与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由申请单位人员(组织,劳动和管理)部门签发,如果没有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镇人民政府)户籍所在地应当发证。
3.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
4.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在国内死亡的,应当提交医院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户口登记证明;如果他们在国外死亡,他们应提交由当地公证人公证的死亡证明。如果遗失了继承人或其下落不明,法院应发出法院发布的声明。死亡判决。
5.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和子女的证明,以及亲属亲属的证明。
7.公证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认证材料。
在上述认证材料中,如果来自国外,必须经当地公证处和中国大使馆认证。
1.前款第1-6项提交的证书和材料;
2.继承人的意志
3.如果幸存者的遗嘱被提交给外国人,遗嘱必须由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证明;
4.如果有遗嘱执行人,则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公证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认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