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位继承,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因为某些原因他们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发生了死亡,属于被继承人子女应该有的继承权,现在就转移到,被继承人子女晚辈当中,这些晚辈必须是直系的血缘亲属,由这些人来代替被继承人子女去继承遗产。
代位继承人是特殊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法定继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其子女可以代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称为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在代位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是被代位人。在代位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的是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代位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四款: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规定。被代位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养子女及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综上所述,代位继承人是否属于法定的继承人,代位继承人是否能够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还要看被代为人是否拥有合法的遗产继承权。如果是根据法律所规定的,被代位人被法院剥夺了继承遗产的权利,或者是被代位人出于某些原因自己放弃了继承权,这时候代位继承人就会丧失遗产的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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