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财产子女继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子女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1)有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有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做法,不论动机怎样,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而且,继承人有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即使被继承人以遗愿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权继承的,仍可确认遗愿无效,依法掠夺其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理解该条要注意的是,继承人应当是有意杀人,动机必须是争夺遗产,而被杀害者是其他继承人。继承人只要有有意杀人做法,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而且,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有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即使被继承人通过遗愿将遗产指定该继承人继承,仍可确认遗愿无效,依法掠夺其继承权。
(3)抛弃被继承人的,或者凌虐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凌虐被继承人情节可否严重,能够从实施凌虐做法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凌虐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可否追究刑事职责,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凌虐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抛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凌虐人、被抛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虚构、修改或者销毁遗愿,情节严重的。
综上,在继承父母财产的这个问题上,不因为女儿出嫁,也不因为性别而有所区分,司法实践中,之所以有些儿子继承父母的遗产比较多,可能是父母有遗嘱,或者说是儿子生前对父母主要进行赡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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