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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性质是什么?

在有的家庭,子女因为交通事故死亡,留下了年迈的父母和幼小的孩子。这样,父母因为承受不住打击去世的,其财产应该由孙子或者孙女继承,这是一种代位继承。孙子是代替死去的父亲继承遗产的。代位继承比较特殊,那么,代位继承的性质是什么?我们来跟随小编了解下。

一、代位继承的性质是什么?

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在代位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的是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代位继承权。

这种理论认为代位继承人代表被代位继承人行使权利而继承。因此,如果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其直系卑亲属即无位可代而不能继承。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和德国旧时的普通法均采此说。中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代位继承的惟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因此,中国现行的继承立法及司法实践采取的是代表权说。

二、代位继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该已死亡的子女(若活着时)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继承法》第11条)。

2、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但是,无论多少代位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都只能分得被代位人应当分配的份额(《继承法意见》第25条)。

3、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法意见》第27条)。

4、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丧失代位继承权。但是,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继承法意见》第28条)。

综上所述,针对代位继承的性质,目前有两种说法,我国法律及司法实践支持其是代表权说。代位继承人是代表死去的继承人行使权利的,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继承人死亡是唯一条件。代位继承人不管人数多少,只能分配被代位人应该拿到的那部分遗产。这一点,在继承法中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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