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变更可以吗
遗嘱,是从遗嘱人死亡而继承开始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同时又是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所以,在遗嘱没有生效之前,遗嘱人如果认为所立遗嘱没有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或者后来改变了原来的真实意思,就应当允许撤销或变更。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所谓遗嘱的变更,是遗嘱人对所立遗嘱的内容作部分修改,使部分遗嘱内容失去效力。
二、遗嘱如何进行变更
遗嘱的撤销或变更,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明示的撤销或变更;一种是推定的撤销或变更。前者是基于被继承人明确的意思表示而撤销或变更,后者是基于被继承人行为而产生的撤销或变更。这实际上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或推定。
明示撤销、变更遗嘱,必须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比如,以自书遗嘱撤销、变更除公证遗嘱以外其他形式的遗嘱时,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以代书遗嘱撤销、变更除公证遗嘱以外其他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撤销或变更不发生效力。
关于推定撤销或变更遗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就意味着在此之前的遗嘱被撤销或变更了。当然,最后的遗嘱必须是合法的遗嘱,才能发生变更或撤销以前所立遗嘱的法律效力。如果最后所立遗嘱不合法,则要对以前所立遗嘱进行具体分析。如果其中有公证遗嘱,应依最后的公证遗嘱处理遗产;如无公证遗嘱,则应依其中时间最后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处理遗产。
按照《继承法》中的规定来订立遗嘱的,一旦遗嘱订立好了,那么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然除了公证遗嘱需要办理公证手续外,可能不能及时生效。对于已经生效的遗嘱,之后可能遗嘱人又想对其内容进行变更,而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来看,此时其实是允许变更或撤销遗嘱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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