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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遗托的联系和区别有哪些?

一、遗嘱遗托的联系和区别有哪些?

联系是遗嘱是遗托存在的前提,遗托是遗嘱的组成部分。

区别:

1、遗嘱法律规范用语,遗书则不属于法律用语;

2、遗嘱遗嘱人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的书面记载,遗书一般是死者对自己死亡的交代和后事的安排(有的也会包含遗嘱)。

3、遗嘱法律保护,不涉及财产处理的遗书不受法律保护。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遗嘱的特征有哪些?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4、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

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担任。

遗嘱的生效开始于遗嘱人死亡之时,所以遗嘱中涉及的财产等的分配也只能从遗嘱人死亡之时才能进行,但是如果是遗嘱中涉及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受遗赠人的,受遗赠人在遗嘱人死亡后的两个月不明确表示参与财产的分配的,就视为受遗赠人放弃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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