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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财产分割问题的依据是什么

遗产继承纠纷这是近几年来比较多发的,其实遗产继承纠纷的群体是比较特殊的,因为从本质上来说各方之间原本都是具有一定的亲情关系的,但就是觉得在遗产继承的问题上自己的相关权益被侵犯到了。其实,遗产继承的纠纷完全都是有法可依的,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可以了解一下遗产继承财产分割问题的依据是什么?

一、遗产继承财产分割问题的依据是什么?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分割遗产应注意什么?

根据《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因此,在继承开始后,确定遗产的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2、遗产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分。

3、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和整个家庭所欠的共同债务的区分。例如,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虽然是以其个人名义所借,但用于家庭消费的,应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

有一点大家要知道,遗产继承财产分割问题全部都在我国所制定的继承法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的,遗产继承首先尊重当事人所立遗嘱,其实按照法律的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先于第二顺位继承人的,而且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专门提到了没有生下来的胎儿的继承权不能够任何人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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