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国新出的《民法典》中,关于房产继承方面问题,不论它是哪种形式的遗嘱,如果在同时存在多份不同形式的遗嘱的情况下,它们的法律效力都是一样的,都是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有效遗嘱。常见的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还是公证遗嘱,或者是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
2、遗产处置过程中,往往会在每一个顺位都有几个合法的继承人,那么就容易出现遗产纠纷,而有见证人在场见证,那么出现纠纷的时候就可以当面作证,甚至在起诉过程中作为人证出庭支持诉讼。
3、而许多遗产,其实最值钱的往往是房产,许多城市的房价都在万元以上,每一套房屋的价值,大多数房屋作为遗产的时候价值往往在百万以上,老人立了遗嘱给其中一个人之后,其他继承人自然不会轻易认可,所以法律规定在这样遗嘱方式的时候,必须有见证人在场,是为了减少将来发生纠纷,提前在程序和实体上保障老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实现。
4、当然,最主要的还是在争夺父母房产勃勃,许多人会出怪招,私下哄骗老人订立对自己有利的遗嘱,那么在必须有2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他们就不敢做得太直白,甚至老人有表达真实意思的安全环境,确保遗嘱是他真心的想法。
5、新《民法典》中允许老人反悔,遗嘱以最新为最有效的原则。许多子女,为了争取到有利于自己的遗嘱,往往会在立遗嘱期间说尽好话,做尽好事,遗嘱一拿到手后就翻脸不认人,不管不问老人,法律允许老人有立遗嘱后的一次反悔机会,这样出现不孝顺子女的时候,可以及时的反悔,重新订立遗嘱。
《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新规,更为全面地考虑了老人在晚年的权益保障,从法律上来督促子女积极的孝顺,积极的陪伴老人度过晚年。这不管是对子女,还是对老人来说,都是有积极意义的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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