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完全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
2、遗嘱内容要明确具体。有处理财产的明确表示意思表示;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遗留给何人。
3、保存好立遗嘱人笔迹,如遗嘱继承发生纠纷,可以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
4、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有完全行为能力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或者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5、立遗嘱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况可以立口头遗嘱,凡遗嘱人能以自书、代书、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的,不得口头遗嘱,一旦该危急情形解除,口头遗嘱自然失效;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人的要求与代书遗嘱一致。
6、遗嘱有下列几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五种,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非经公证程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其他形式的遗嘱也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公证遗嘱。
7、遗嘱要注明书写日期,没有日期的代书遗嘱无效。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日期最后的遗嘱才是有效力的遗嘱。
8、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因年老、疾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9、立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常见的是配偶一方遗嘱处分了另一方的财产。
10、立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11、立遗嘱属于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行使权利要受到法律约束,不能侵害他人权利,更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立遗嘱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立,并且立遗嘱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需要明确,并且遗嘱要注明书写日期,立遗嘱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况可以立口头遗嘱,遗嘱继承发生纠纷,可以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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