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条件是什么?
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首先,以承包合同在履行期内为前提条件,林地在家庭成员承包期间内不发生继承,而林地承包收益权,树木可以继承的。如果剥夺承包方继承人的继承权,发生纠纷则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程序办理批准。
林地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承包权须以承包合同在履行期内为前提条件,继承人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包括外嫁女,在城市生活居住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完成原林-地承包合同未到期的承包合同。
林地在家庭成员承包期间内不发生继承,而林地承包收益权,树木可以继承的。其原因于家庭承包 涉及民生保障,林地承包期和林木生长时间所获得收益也比较长。如果剥夺承包方继承人的继承权,很难达到前承包方继续履行合同获得的收益,也易导致发包方与继承承包人的之间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承包人死亡或者承包主体消灭的,其继承人或有权利义务承受者可以继承承包,理由在于国家鼓励对荒山,荒地的管理。充分保护承包者的利益,提高土地、林地的利用率。
在农村地区土地作为集体所有的一种生产工具,在任何情形下都是不能被继承的,能被继承的只有土地的承包权,且在诸多类型土地之中,只有林地的承包权是可以被继承的。只要林地的承包者死亡时,林地还处于承包其内,那么就可以被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