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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订立一份遗嘱的,我们称之为共同遗嘱。实践中,对共同遗嘱的处理与一般遗嘱是不太一样的。而在处理之前,需要先对共同遗嘱进行认定。那到底该如何来认定共同遗嘱呢?律图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因内容不同而分为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两大类。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是指内容各自独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记载于同一遗嘱书中。这种共同遗嘱在内容上是各遗嘱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并根据各自意思表示产生独立法律效果,相互不存在制约和牵连。一个遗嘱人的表意内容是否有效或生效不影响其他遗嘱人表意内容的效力。
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共同一致的意思通过一个遗嘱表示出来,形成一个内容共同或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这种共同遗嘱通常有四种表现方式: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以对方指定自己作遗嘱继承人为前提;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遗产多为共同财产;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约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指定的第三人;相关的遗嘱,即形式上各自独立、实质上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遗嘱,一方遗嘱撤回或失效,另一方的遗嘱也归于失效;一方遗嘱执行时,他方遗嘱不得撤回。
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应仅限于实质上的共同遗嘱,而形式上的共同遗嘱,不论是在一份遗嘱书上写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各自具有独立内容的遗嘱,还是在同一信封里装有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内容各自独立的遗嘱,都只是不同遗嘱人的独立遗嘱,与共同遗嘱有实质性区别。
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上述规定的立意精神是不提倡共同遗嘱,但共同遗嘱因无违反法律规定之处,肯定不能被禁止,所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当然是在能分设的前提之下,这种前提应该只适用于形式上的共同遗嘱,而实质上的共同遗嘱若分立则会导致内容上的雷同和对应上的不便。因此,公证员在办理共同遗嘱公证时,首先要分辨该遗嘱是形式上的共同遗嘱还是实质上的共同遗嘱,前者可引导分设,后者分设无益。
目前我国的继承法对共同遗嘱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就共同遗嘱的效力和生效时间问题有着不同的意见:
1、关于共同遗嘱的效力问题。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共同遗嘱,但是也没有否定共同遗嘱的有效性,因此为了更好的,妥善的解决遗产纠纷和家庭共同财产,应该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有学者认为,对夫妻共同遗嘱在法律上可以承认,但是对其他共同遗嘱不予承认;还有其他学者认为,不应当承共同遗嘱的效力,因为承认共同遗嘱就会容易违反遗嘱人个人权利的行使,不利于个人权利实现的保障,也比较容易产生纠纷。总和来看,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经验,对于夫妻共同遗嘱,其他共同遗嘱,如果没有违反继承法的禁止性规定,能保障立遗嘱人权利的有效实施,就应当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这样也有助于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遗嘱自由权利。
2、关于共同遗嘱生效时间的问题。鉴于共同遗嘱时两个人以上订立的,立遗嘱人死亡时间的不同,就遗嘱生效时间的确定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理论界、实务界对共同遗嘱生效时间的确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共同遗嘱人全部死亡时,共同遗嘱才发生效力;另一种意见认为,共同遗嘱人其中一人死亡,共同遗嘱就部分发生效力,即遗嘱中涉及该遗嘱人遗产的内容发生效力。我国法律对共同遗嘱的要件和效力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继承法对遗嘱的生效时间确定为被继承人死亡时,所以第二种意见较为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也有利于稳定财产所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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