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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1、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2、遗嘱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遗嘱人因特殊原因(年老体衰、行动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员可以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3、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办理。

4、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5、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如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是否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

6、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变更、撤消遗嘱

7、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执行人。

二、遗嘱公证有什么手续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

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正因为公证的法律效力最为明显,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本身的要求也是严格的。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3、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办理遗嘱公证手续,这与我们说的公证遗嘱其实还有不同。一般除了公证遗嘱,通过其他形式订立的遗嘱,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是否再办理公证手续,但公证手续的办理并不会影响到遗嘱的生效。若本身不满足生效要件,即使办理了公证手续,仍旧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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