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是古时候保留下来的习俗,也就是现在法律上的收养,不同的是,过继并不是法律名词,意义和范围比收养要窄。根据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和《婚姻法》规定并不承认过继这种亲属关系。另外过继如果不能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那么当事人彼此其实都不会对对方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相反过继假如可以被认定为合法的收养关系或已经形成了事实收养,那么作为养子养女是享有继承权的。从《婚姻法》第26条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受法律承认的收养关系,其中虽然属于养父母子女,但实际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会适用《婚姻法》中关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也就是说,合法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便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继承法》也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样收养关系下的子女。
过继能否被认定为收养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定的,如过继子女在过继之后与继父继母一起生活,并与原来父母脱离了子女关系,可以被认为有了事实收养。结合按照《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来看,现实中,要是亲戚朋友、群众公认,或由相关组织证明,实际当事人已经以养父母子女的女关系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即使实际并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也是可以按收养关系来对待处理。
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家族的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实际并未与过继的父母一起生活,同时也没有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自然,这种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之间也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过继子女就不能继承遗产。若有双方当事人相关的合法文书自然是最好的过继收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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