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与儿媳没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儿媳、女婿也并不在继承人范围之内。但从十二条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法律鼓励儿媳、女婿对配偶的父母进行赡养。
法律是最低层面的道德,子女不赡养老人不仅违背了传统的道德规范,同时也为法律所不容。很多老人囿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不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赡养问题,但是目前社会中不赡养老人的情况还是很多。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今后家庭的赡养难题会逐步显现,而社会应当通过提供公共福利和保障等多种方式,为家庭和社会赡养老人提供更多的支持。
另外,我们也应该通过增加宣传力度等多种途径,完善社会整体的道德建设,让更多的老人能够安度晚年。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仅规定了子女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赡养人的赡养义务,而赡养人的配偶仅负有协助义务。
虽然公婆和儿媳看起来也是婚姻家庭中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并没有完全直接的血缘关系,我国的法律在进行继承权规定时是排除了这两类角色的继承权的。当然法律也不是不近人情,如果丧偶的儿媳妇进了赡养义务,满足条件也是可以继承遗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