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丧失的几种条件是什么?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二、哪些情形下遗嘱无效?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往往希望通过遗嘱对身后事的处分来避免继承人因财产发生纠纷,导致家庭不睦。但有时遗嘱立的不规范、或者遗嘱内容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甚或遗嘱难以执行导致遗嘱无效,却容易在继承人之间产生矛盾。
1、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2、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
《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3、老年痴呆被自立遗嘱。
立遗嘱的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立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遗嘱内容确实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利益相关人假借立遗嘱人之手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遗产处分。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大,会出现智力减退的情况,如罹患老年痴呆等,容易出现按照他人意志自立遗嘱的情况。在审理过程中,如果确有明确的医疗诊断结果,证明老年人在立遗嘱时已经患有相应的病症,不具备正常的辨识力,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法院对于这种遗嘱的效力是不能认定的。
继承权利的丧失在我们国家是必须存在着特定的情形才能够导致的。而在我们国家继承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就是属于杀害被继承人员,或者是因为争夺财产这方面的问题,所以杀害其他的继承人员的,继承权力会完全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