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注名人名字商标是否合法?
抢注名人名字商标在恶意、不正当竞争的情形下是不合法的。利用名人的知名度,哗众取宠,恶意抢占,是一种性质很恶劣的行为,国家联合各地相关部门也在严厉打击这种不合法的行为。
注册域名是否合法要看注册者是否存在恶意、不正当竞争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五条规定,注册人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便可认定注册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一旦发生恶意抢注事件,要想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就要注意保留证据,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所以等到奥运会结束之后,抢注奥运冠军的域名有可能会面临域名所属权的纠纷。
二、恶意抢注的类型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 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
1、 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天柱山”)
2、 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日月潭”茶叶、“阿里山”茶叶、“庆岭活鱼”)
3、 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PDA”、“法律人”)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有些人以盈利为目的,利用名人的知名度,哗众取宠,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抢注名人的名字用作营运也是侵犯名人的一种行为,各地今年来也在大力打击,希望大家不要以身试法。如果有触犯自身利益的事情出现,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寻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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