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遗嘱在法律上虽未明确规定,但其仍然是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及(或)其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2、夫妻共同遗嘱的订立除应遵循关于遗嘱订立的相关要件外,还应具备:
(1)双方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无效婚姻下的“夫妻”设立的共同遗嘱因不具备共同基础,所以不能设立共同遗嘱。
(2)夫妻双方都具备立遗嘱的能力,任何一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共同遗嘱无效。
(3)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二人设立该份遗嘱的目的是一致的。
(4)夫妻双方不能在共同遗嘱中剥夺生存一方的遗嘱撤销权,否则就会限制生存一方自由处分其合法财产的权利。
1、夫妻订立了共同遗嘱以后,仍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双方或一方撤销该共同遗嘱:
(1)夫妻双方或一方立共同遗嘱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因为遗嘱并非夫妻的真实意思,所以应当允许立遗嘱人撤销,但应该通过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2)夫妻二人如果觉得有必要,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撤销先前订立的遗嘱。但如果遗嘱是经过公证的,撤销该份遗嘱应当到公证机关办理撤销手续。
(3)一方撤销。订立共同遗嘱后,夫妻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对原先所立共同遗嘱进行撤销。但共同遗嘱中明确约定撤销条件,在条件不具备时,其撤销权应受到限制。
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了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共同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若不为法律禁止,不违背公序良俗,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认定遗嘱有效并无法律障碍。
在当代的社会,夫妻双方当事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做出处分的决定的,比如说双方当事人共同的定义遗嘱,这是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如果对此不放心的话,还可以双方共同的到公证机构来办理遗嘱公证,这样是比较妥当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