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遗嘱人及被继承人的身份;
3、立遗嘱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二顺序继承人的自然状况;
5、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内容、财产有无担保、抵押等他项权利情况。
1、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有无遗嘱能力,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有受欺诈、诱骗、胁迫的情形。
代书人只有在确认立遗嘱人可以正常表达自己意见并且能领会代书人意见的情况下才可以做遗嘱代书。代书人为身患严重疾病的当事人代书遗嘱,可建议由当事人及其家属从医院开具其“神智清醒、有认知力”或类似的证明。
(三)代书人应当注意:
1、代书时,应当由立遗嘱人提供两名以上与立遗嘱人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3、遗嘱人审阅全文至完整理解和无异议;
4、注明年、月、日和立遗嘱的地点;
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
(1)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
(2)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自然人在订立遗嘱时,是可以选由律师代为拟定的。对于此类的代书遗嘱,必须要满足此律师与遗产继承无关,并且订立遗嘱的过程之中,还需要有两个满足资格条件的见证人。在遗嘱订立之后,也需要签名,并注明此遗嘱订立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