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继承权必须书面说明吗?
放弃继承权并不是必须书面说明,也可以口头的方式放弃遗产的继承,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但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一般书面形式放弃继承权具体的写法大致应包括:声明人的个人信息、与被继承人关系、放弃的遗产的相关信息。
二、放弃遗产继承权以后还能继承吗?
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即成立。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正在进行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悔的,不予承认。”
由此可见,继承人如果想重新取得继承权,在其他继承人有异议的情况下,必须由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可以恢复继承权。人民法院会根据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提出的恢复理由重新进行认定,非经法院认定程序,继承人不能自行恢复。而且,恢复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提出,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处理完毕,成为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法律明确规定是不予承认的。
遗产的放弃并没有严格的说明,只要放弃的主体做出了表示即可,这种表示可以是以书面的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只要让其他的继承人了解已经放弃遗产的继承这个事实即可。且任何人一旦已经放弃继承遗产,那么之后一般是没有遗产的继承权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