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宅基地子女如何继承父母遗产?
1、没有宅基地子女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起诉的方式来继承父母遗产。
2、当父母在去世之后,如果对于所留下来的遗产没有立下遗嘱的,那么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这样的遗产进行处理的时候,一般可以采取两种办法:首先,第一种办法就是已经去世的父母的所有的子女,关于所留下来的遗产要怎么进行分配可以进行协商,并且最终达到了相同的意见,如果所有的子女对于遗产的分配都达到了一致的意见,那么就可以签订相关的遗产分配协议,在协议当中,对于遗产要具体怎么处理,还有怎么分配遗产都要作出明确的解释,在遗产分配协议制作完成之后,如果所有的子女都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就要进行签字确认。如果在签订遗产分配协议之后,对于父母所留下来的遗产,发现了其中有一部分被遗漏了。这并不会对已经签好的遗产分配协议而产生任何的影响,对于被遗漏的这部分遗产,子女们可以在遗产分配协议当中补充一些相关的协议。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就是,所签订的遗产分配协议主要是根据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制定的,并且遗产分配协议当中的所有内容都是所有子女共同协商,并且达到一致想法的结果,所以说对于遗产的分配,如果最终分配的份额是不一样的,那也是属于正常的情况,因为我国的法律对于当事人的协商是不会强加干涉的。
3、上面所说的是去世的父母所有的子女可以协商,并且达到一致想法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而对于那些就遗产的分配问题,不能达到一致意见的子女,就要采取第二种解决办法了。第二种的处理方法就是父母所留下来的遗产,按照我国的法定继承来办理,在我国的继承法当中规定到,父母的亲生子女都是属于继承顺序上面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并不代表位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就一定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因为有些子女可能会失去相应的继承权,失去继承权的情况一般有以下四种:
(1)第一种情况就是继承人因为财产或者是因为其它的原因故意杀害了被继承人。
(2)第二种情况就是继承人因为遗产的分配问题而故意杀害其他的继承人。
(3)第三种情况就是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没有尽到相关的赡养义务而遗弃了被继承人,或者是继承人有严重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
(4)第四种情况就是继承人为了继承更多的遗产而伪造遗嘱或者私自修改原来的遗嘱或者对被继承人所立下来的遗嘱进行销毁。
二、父母遗产继承继承法的原则
1、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这是我国继承法的立法依据,也同时决定了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宗旨和首要任务就是保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法一方面规定了继承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变动等事项,起到确权的作用;另一方面规定了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的法律保护措施,起到护权的作用,充分体现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自然人无论男女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在《民法典》(2021.01.01生效)中的体现。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该原则是指将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的情况以及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遗留债务的清偿情况与继承人是否享有继承权以及如何行使继承权相结合,使继承人的继承权与其承担的义务相一致。这一原则在我国《民法典》(2021.01.01生效)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法典》(2021.01.01生效)赋予了那些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2)《民法典》(2021.01.01生效)根据继父母于女间、继兄弟姐妹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基础,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来确定彼此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
(3)在分割遗产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者尽了主要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而那些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则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对死者生前扶养较多的,可适当分得遗产。
(4)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的范围内负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税款和其他债务的义务,放弃继承的可不负清偿责任。
4、养老育幼原则。养老育幼是人类文明的体现,也是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它既是一项道德的要求,也是一项基本原则。《民法典》中的“特留份”制度、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照顾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5、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继承人在遗产处理的过程中能相互体谅、谦让,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分割遗产,实现物尽其用与家庭和睦的目标。
由于财产的所有者离世之后,大部分的继承人都是想要获得更多的遗产继承权的,故此很多民事主体,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会选择订立遗嘱,只要在其死后,经鉴定后确定遗嘱是有效的,那么此时子女就需要按照遗嘱的内容,来处置遗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