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中口头遗嘱也是有效的,但是这份遗嘱产生效力也是存在很多的法定前提的,具体如下:
1、若情况危急,且有2人(含)以上的见证人(对于见证人的限制见后面),所立口头遗嘱一般是有效的;
2、若情况不危急,或情况危急但没有见证人(或只有一个见证人),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实质要件如下: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综上所述,一般来说口头上说的事情总是容易因为后期没有证据来支撑而被别人违反,而在出现违背的情况下又苦于没有证据而只能忍受对方的侵害,口头遗嘱想要有效就必须由相关法定人员的见证和相应的录音记录才能够保证最后的纠纷可以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