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夫妻由于没有生育能力,通过收养方式拥有自己的孩子,这种情况在社会上并不少见。被收养的孩子和父母之间应该是收养关系,其也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当父母老去,因病去世的,会留下一些遗产。那么,收养和代位继承的关系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做个简单把握。
一、收养和代位继承的关系是什么?
收养的子女也有代位继承权。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权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不仅被继承人收养的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继承人收养的子女也享有代为继承权。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二、行使代位继承注意事项有哪些?
1、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该已死亡的子女(若活着时)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
2、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但是,无论多少代位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都只能分得被代位人应当分配的份额。
3、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丧失代位继承权。但是,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综上所述,经过合法手续收养的子女,其和亲生子女一样,平等享有抚养权,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如果其父母去世,留下遗产,被代位人的养子女同样可以行使代位继承权,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就是收养和代位继承的关系,如果因为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家庭成员之间最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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