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认定代位继承权的条件我们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会发生代位继承。也就是说,被代位继承的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如果继承已经开始了,被继承人的子女才发生死亡,或者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继承人的子女,这时是不会发生代位继承的,因为不符合我国法律里面,代位继承权的具体规定,这一点非常重要。那么被继承人的子女既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也包括收养的子女,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继女,从法律上能认定的这些子女关系,都包括在内。如果被代位人,即已经死亡的继承人,他的配偶从法律上讲是异地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将其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他的继承权是独立的,不会影响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位继承权。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如果其继承权被法院判决丧失的,他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再拥有被代为继承权。
继承开始之后,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但是在遗产分割前死亡,那么继承遗产的权利将转移给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这就是转继承权。转继承权不同于代继承权,这里的转继承人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其中转继承人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获得的遗产份额。转继承权不仅仅可以发生在法律规定的继承中,它也可以是以遗嘱的方式发生。比如遗嘱中的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发生后表示他要放弃继承权,而他又在未接受遗产之前死亡了,这时就发生了转继承权。转继承权也不受转让继承权次数的限制。
综上所述,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形式是完全不同的。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才会发生代位继承,并且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对应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也必须是和原法定继承人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