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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并存以哪份遗嘱为准

继承人订立好遗嘱,确定好遗产的分配继承方式,可以有效避免日后继承人之间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影响了家庭的和谐。对于被继承人来说,应该怎样写遗嘱呢?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老人会在不同的时间写下多份遗嘱。那么,如果多份遗嘱并存以哪份遗嘱为准呢?对此,下文中将一一为您进行介绍。

一、怎样写遗嘱

1、指明遗产的范围和名称及其具体数量

遗嘱人应当对自己死后留下哪些财产作个交待,指明遗产的范围、名称和数邑。这些遗产包括房屋、存款、有价证券、交通工具、家具、家电、金银首饰、衣物等个人用品,还包括承租、承包的可得利益,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遗嘱人所欠的债务及其清偿办法,也要在遗嘱中一并写明。

2、指定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遗嘱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已的遗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就要写明遗嘱继承人的名字。否则,遗嘱将因无法执行而视为无效,继承人只能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遗嘱人遗赠财产的,应写明受遗赠公民的姓名;国家或集体为受遗赠人的。也应写明其单位名称等。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遗嘱人最好在遗嘱中列出—个遗产清单,并说明遗产的名称、数量及存放地点。在遗嘱中,府当指明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继承或受遗赠的具体财产的名称、份额或数量等。如果指定由数个继承人或受遗脂人共同继承或受遗赠某项财产的,应当写明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得的具体数目或份额。但如果未写明每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某项财产的数量或份额的,法律一般推定为均等享有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即应当平均分配该项遗产;遗嘱中尚有没有处分的财产的,该财产即视为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4、指明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义务,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遗赠的前提条件。例如,遗嘱人立遗嘱将某项财产遗赠给他的某位生前好友,但又指明该好友必须将遗嘱人的幼子抚养成人;又如,遗嘱人孑然一身没有亲人,遂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遗赠给他的一位邻居,并要求其在遗嘱人死后料理他的后事等。遗嘱人还可以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等,例如,在遗嘱中责成继承人将所遗留的数间房屋,送给小学校改建成教室,或者用于科学实验室等。

5、再指定继承人

再指定继承人,是指遗嘱人为防止指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被剥夺继承权或者先于遗嘱人死亡等情形的发生,致使指定继承人不能继承时,而在遗嘱中再指定有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例如,某人在遗嘱中弓明:他的存款若干由儿子继承,若儿子先于他死亡或放弃继承时,该项存款由其兄继承,则该人之兄即为再指定继承人

遗嘱中的再指定继承人。只有在指定继承人空缺的前提下,才可实际享有继承权。

二、多份遗嘱并存以哪份遗嘱为准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由于法律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这就导致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

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上文中都有详细为您进行了介绍,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立遗嘱的问题。在遗产继承的过程中,如果您发现不同的继承人手上都有被继承所立下遗嘱时,您首先要会辨别那些遗嘱是否有效,然后确定应该按哪一份遗嘱来执行。如果持有遗嘱的各个继承人都主张应该按照自己所有的遗嘱来执行,则容易发生遗嘱继承纠纷。为了有效解决纠纷,建议您及时向遗产继承方面的专家律师咨询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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