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发展,现代人的思想较以往有了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死亡看得更开,不再避讳死亡,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关注自己的身后事。很多老年人喜欢自书遗嘱,但自书遗嘱也有无效风险,立遗嘱究竟应该注意哪些点?
人垂垂老矣的时候,希望看到的是儿女和睦,举家和谐,为了让自己的生前财产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置,也为了避免子女之间因为财产的原因反目成仇,很多老人会选择订立遗嘱,通过订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按照自己的心意划分,也能避免子女之间的互相争斗。
老人们的想法和初衷是好的,但是很多老人选择的是自书遗嘱,也就是自己书写遗嘱条款。虽然自书遗嘱能够保证遗嘱内容与自己的想法一致,并且自书遗嘱简便、成本低廉,但是老人们书写的遗嘱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在遗嘱的书写上难免会有并不明确的用语,模棱两可的用语就会产生理解上的差异,在财产分割时产生纠纷。
根据民事庭继承纠纷审理实例,不难发现,在审理完成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当中,因为自书遗嘱产生纠纷的占大多数,在这部分自书遗嘱纠纷中,有一部分自书遗嘱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认定为无效。很多人会说,要认定遗嘱是不是立遗嘱人亲笔写的,只需要鉴定一下笔迹不就好了。进行笔迹鉴定需要与立遗嘱的时间相差不大的时间内的立遗嘱的人的笔迹作为参照,如果进行对比的材料不足、有瑕疵,就会影响鉴定结果。
根据我国的《继承法》,遗嘱的形式有很多,除了自书遗嘱,还有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法律对于遗嘱的相关形式做出了严格规定,如果遗嘱的形式不能够满足法律规定,会影响到该遗嘱的效力。
2、遗嘱由本人亲自书写并签名;
3、遗嘱中应当注明年月日等日期。
遇到一些特殊情况,老人不能自书遗嘱的,可以由他人代为书写,法律上称之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要认定其效力,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2、注明代书日期,年、月、日;
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应当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这是不能够进行代理的,当遗嘱人行动不便时,是可以要求公证人到场进行公证的;如果遗嘱人已经进行过一次公证了,想要重新订立遗嘱,应当先到原本办理公证的公证处撤销原公证遗嘱,办理新遗嘱的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