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公证过的遗嘱可以反复公证,如果已经公证过的遗产因为特殊原因想要再次公证的,遗产可以多次公证的。很简单的再去做一个公证手续就好了。
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二、遗产继承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如下:
1、 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
2、 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缺一不可);(死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果没有复印件,需先至公证处领取一张介绍信,至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开具死亡证明,也可以由死亡时的医院开具;户口本上如果没有死者的户籍注销记录,需提供户籍地警署户籍注销证明,有则不用开具注销证明)。
3、 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单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所有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场,如果有人放弃继承的,需要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 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申请人应先至公证处领取专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单位人事或人事档案部门开具。
5、 死者的婚姻证明。
主要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离婚调解书)、户口本上婚姻状况记载;结婚年代久远或结婚证遗失的,可以不提供结婚证;死者死亡时如果是未婚、丧偶、或离婚的,需提供由户籍地民政局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6、 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等。
注意不要遗漏,否则需要重新办理;遗产税尚无法律规定,继承权公证办理完毕后,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时,会另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等,请向该房地交易中心咨询。
遗嘱在进行过公证以后,若非情况非常特殊的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撤销和变更。事实上,只要公证机构严格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流程予以公证,公证书就是生效的。之前选择公证的方式,之后若是想要变更继承遗嘱的主体或者变更遗嘱划分的份额的,此时也可以选择公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