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和书面遗嘱哪个有效,是看遗嘱是否符合《继承法》对应的生效要件。而在两份遗嘱并存的时候,确定应当以哪一份遗嘱来分配遗产,就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了。因为口头遗嘱的危急情况已经解除的话,那该遗嘱就无效。此时自然按照书面遗嘱来分配。但要是最后订立的口头遗嘱符合生效要件,这个时候即使之前的书面遗嘱也是符合生效要件的,那也是按照口头遗嘱来分配遗产。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书面遗嘱并不是法定的遗嘱形式,一般包括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及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因为是通过录音的形式订立的,其实也可以算是大范围内的书面遗嘱,但又与我们常见的文字形式的遗嘱不一样。不得不说在这些遗嘱中,对口头遗嘱的效力要求是比较高的。因为,订立口头遗嘱后,对应的危急情况已经得到解除,并且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那么口头遗嘱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