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山林权属可以由各位继承者协商后确定具体由谁继承,或者由人民政府、法院等介入决定具体的继承人。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在实践中,各类权属证件的适用原则: 林业“三定”证→土地证→权属变更凭证。
(一)证据是关键: 历史上四次大的变革和调整,形成了相应的山林权属书证
1、解放初期的土改运动,确定土地个人所有,为群众颁发了土地证;
2、合作化运动,个人所有土地山林随人入社,土地、山林集体所有;
3、1961年至1963年林业“四固定”颁发了林权执照;
4、1981年至1983年林业“三定”颁发了林权证。
这些土地、山林政策调整所形成的权属证书、登记确权底册等书证,是确定山林权属的主要证据。
(二)正确认定山林权属纠纷中相关书证及相关材料的法律效力、证明作用
1、把握当时的社会政治、法律、政策背景
2、把握好认定证据的三种方法:一是个别审查 ;二是比较印证,去伪存真;三是综合分析,通过对证据进行系统审查后再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比如,对于土地证效力,许多群众认为有土地证就行,事实上, 土改时发的证,后来入社了,就成了集体了,土改时的证件的证明力,就比其后形成的山林权属证书要低。
但在确权实践中,土地证的证明效力在以下二种情况下仍起主要证据作用。一是证明持证人的土地(山林),按当时政策应归入当时所在社队,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以后调整了社队所有的该宗土地(山林),农村山林土地房屋权属纠纷在以后林业四固定,林业三定中也未确权情况下,应确权给持证人当时所在社、队(现为村民组)。二是在处理县际山林权属纠纷时,如一方有土地证,而另一方没有土地证,在此情况下,争议山林应归属持证人当时所在县。
对于错发重发的 ,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凡无争议的应当确认证书的效力,如因错发,重新引起争议的则应查明情况,根据四固定的确权为依据作出处理,确定权属。如合作化、四固定时期未确定权属的,可参照土改确定的权属处理。争议山林的林木性质以及对山林的经营管理也是认定山林权属的证据之一。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时,也要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经营管理情况,通过审查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认定有关事实,以避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
农村的林地是可以被继承的,但是首先需要根据山林所有权证等确定山林权属,明确该林地属于遗产之后,就可以由各位继承人协商确定具体由谁来继承,协商之前需要看一下有没有关于处分林地继承问题的遗嘱,若是有则需要遵照遗嘱的内容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