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这个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要有见证人,而自书遗嘱没有规定要有见证人,即没有见证人的自书遗嘱也是有效的遗嘱。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立遗嘱人的侄女不是法定继续人,只要她不属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就可以做为见证人之一。
总之,自书遗嘱,可以不要见证人。如果是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就需要2名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自书遗产在办理时,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如当事人员对这类遗产产生异议的,可以对这类自书遗产进行司法鉴定,按照相关的鉴定结果要求当事人重新分配相关的遗产,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