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权立遗嘱,但这种权利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订立遗嘱的法定条件是什么?生活中,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遗嘱人订立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怎么办?这些问题,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立遗嘱的法定条件
公民有权立遗嘱,但这种权利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因为遗嘱可以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方法,关系到继承人能否取得继承权。因此,法律规定:立遗嘱人立遗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这些条件包括: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13条的规定以及继承法第22条规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为年满十八岁且精神正常。神智清楚的人,只有他们才有权立遗嘱。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尾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受他人威胁。迫或欺骗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以及他人伪造。篡改的遗嘱,一律无效。
3、遗嘱内容不是违反国家法律,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继承份额
4、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遗嘱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订立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怎么办
在遗嘱自由原则的指导下,公民所立的遗嘱,既然是遗嘱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然允许公民在一定的情况下以一定的方式变更或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公民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方式包括明示与推定两种。
明示方式。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方式变更或撤销遗嘱。这种方式下遗嘱人应当以法律规定设立遗嘱的几种法定方式进行。但应当注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推定为遗嘱人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方式就包括公民设立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执行时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公民设立遗嘱后有权重新设立遗嘱或对原遗嘱的内容进行变更,以使遗嘱更符合自己的意志。因此,在执行遗嘱时应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如果要变更公证遗嘱就必须采用同一的形式即通过公证变更,用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因此,在遗嘱人立有几份内容相抵触的公证遗嘱时,应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订立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怎么办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法律允许公民在一定的情况下以一定的方式变更或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但是老人采用订立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方式变更遗嘱的,非常容易引发子女的不满,造成兄弟姐妹之间互相猜忌,彼此不信任。如果您向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您已经订立了遗嘱,现在想变更对财产的处分,最好咨询一下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