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的鉴定。首先鉴定遗嘱的真伪;其次,要验证遗嘱人是否死亡,一般应无问题,然而有时死者的死亡不在本地,以致牵涉法律问题,所以应用真接证明法和推定证明法予以证实。只有遗嘱人死亡确定,遗嘱才开始有法律效力。
2、收集遗产。律师事务所的第二步职责,应是在短期内收集死者的遗产。首先调查了解死者是否保有人寿保险。其次调查了解死者的债权情况。
编制遗产清册和暂管遗产。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收毕遗产后,应随即详列财产细目并按市场价格估计其数值,编制出遗产清册,交付受益人(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等)及有关公正的第三者。
代结清税款和债务。执行遗嘱委托业务,委托公司的第四职责也是业务处理的第四步,是代收益人交付应负担的捐税和交付应清理的遗嘱人生前所发生的各种债务。其顺序当然是先交国家的赋税,然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3、交付遗赠。
4、分割遗产。律师事务所作为遗嘱执行人,必须在完成上述各种手续后,才能对遗产进行分割。
1、律师事务所办理执行遗嘱委托,作为遗嘱执行人,要充分注意掌握以下的几条原则,以便更好地开展此项业务。
4、律师事务所作为遗嘱执行人,不得受让与遗嘱执行任务有关的遗产。
5、律师事务所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时不能借故推托。
(3)遗嘱上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由亲属会议选定律师事务所为遗嘱执行人;
(4)遗嘱上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律师事务所为遗嘱执行人。
委托关系因遗嘱人指定而成立的。其遗嘱视同委托契约,有同样的效力。委托关系由法院命令成立的,其命令视同委托契约,有同样的效力。委托关系由亲属会议选定律师事务所而成立的,须由亲属会议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执行人)商订契约,以便共同遵守。这种契约叫执行遗嘱委托契约。如已有遗嘱或命令的指定或选定,为便于委托事务的顺利进行,也可另行附立一个委托契约作为其补充,但该契约不得与遗嘱或命令发生抵触。
2、执行遗嘱的终止。
执行遗嘱委托在执行遗嘱中规定的各项事务已经完成,则委托关系即告终止,律师事务所的责任自行解除。不过,法律一般都规定了终止委托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如果执行遗嘱委托契约、或命令中另有订定,虽然规定的事务已经完成,则仍需依契约或命令的规定行事,或进行或终止。如果在执行遗嘱中发生特别情形,可由律师事务所提出,也可由受益人(继承人、受遗人)、原委托人(亲属会议)提出,经多方同意或法院特许,随时解散委托,委托就宣告终止。
在继承遗嘱过程中,遗嘱的真实性和遗产的合法性是比较重要的,需要委托人及时进行鉴定并作出决定。遗嘱的继承一般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的顺序继承,若有特殊情况的,立遗嘱人应该在遗嘱中有明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