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打印遗嘱怎样有效?
民法典打印遗嘱由两个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现场进行见证并且签字,而且注明年月日即为有效,《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口头遗嘱的条件是什么?
口头遗嘱见证人条件: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口头遗嘱实质要件:
(1)立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即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如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
无效口头遗嘱: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
(5)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对此种遗嘱须在扣除应当保留的份额后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遗嘱在我们国家订立必须要非常的谨慎,因为很有可能就会导致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当初订立的目的也就不能够实现。比如说很多的人员,他们可能以前并不了解,打印遗嘱是否会发生法律效力,实际上在新的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是发生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