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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遗产继承纠纷怎么处理

一、发生遗产继承纠纷怎么处理

《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遗产继承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一般应该均等。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产。例如被继承人有配偶、两个子女和母亲共计四人,那么其遗产应分为四份,各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四分之一。

2、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下列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对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不均分。

二、继承纠纷举证注意什么?

(一)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完成举证

(二)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四)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想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五)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六)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许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涕泣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在继承遗产的时候,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是最高的,其次就是遗赠和遗嘱,法定继承则属于兜底的继承方式。然而,不管是通过哪种方式继承遗产其实都是可能产生纠纷,而面对纠纷,继承人们就应当积极的采取措施来解决,以免因为纠纷给自身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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