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打印遗嘱有签名但没有手印有效么?
只有签名是无效的,还需要有两外以上的见证人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没本人签名无效。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1、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代书遗嘱的要求是其立遗嘱的全过程要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三者均在场的情况。上述情形就本质而言,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是笔录,而是打字形成的书面代书遗嘱。在整个过程中,假如有一个环节存在三者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且笔录内容与代书遗嘱内容有不同之处,都会使该代书遗嘱存在瑕疵,严重的会导致代书遗嘱无效。
2、至少有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嘱书立过程,虽然法律只是从实体上保证了见证人的公正性,但程序上的公正也不可忽视。实践中,在只有两个见证人的情况下,如其中一个见证人或两个见证人就单个人而言未完全见证全过程,这样的代书遗嘱该如何认定?个人认为这样的代书遗嘱是无效的,因为在该情况下,在某一时间点存在一个见证人不在场的客观情况,这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的要求。
3、从法律上讲代书人属见证人之一,其实体上的要求当然应符合见证人的条件。不符合见证人条件的代书人书立的代书遗嘱应属无效。代书应尽可能保留立遗嘱人的原话,不要过多的归纳立遗嘱人的意思,以免曲解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另外,应尽可能采用手写,减少打字数量,如果在立遗嘱现场打字,那与手写本质上并无不同,效力自不必说。但在实践生活中,受条件的限制,有的代书人往往在现场写好代书笔录,让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然后离开现场去打字,回来再分别找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这样一来就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处理,特别是涉及到遗嘱的相关认定情况,是需要结合实际的遗嘱条款来进行认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专业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