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可以多次立,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可以自己变更或撤销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但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如果立遗嘱人过去所立的公证遗嘱与目前的意愿不一致时,可通过公证程序,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若不再经过公证程序,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证人不得因书写、背书、记载或者口头遗嘱而撤销、变更。”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最适当方式是采取公证方式。论遗嘱、立遗嘱人立新遗嘱,表明原遗嘱变更或者无效。应当指出的是,单方法律行为具有较强的世俗性,单方法律行为生效后,对行为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遗嘱变更时,多份遗嘱有效,但最有效的遗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规则选择。遗嘱被撤销的,自撤销意向声明生效之日起,被撤销的遗嘱即丧失法律效力。立遗嘱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2、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遗嘱。”如有多份遗嘱,如遗嘱内容有冲突,则以最后遗嘱为准。经公证的,不得以自编、代理、录音等方式撤销或者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实施情况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立遗嘱人应当以不同形式订立若干相互冲突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公证遗嘱为准。可见,虽然公证遗嘱是最有效的,但立遗嘱人也可以修改或撤销,但应符合法律规定。
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证明遗嘱的真实合法行为。在维护公证公信力的基础上,法律规定公证遗嘱不得被其他遗嘱撤销或变更。如果您想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必须经公证处公证。
财产的所有者有权聘请律师,要求其将自己的意愿形成书面遗嘱,在遗嘱之中必须要注明具体的遗产的处分方式。遗嘱在订立之后,财产所有者可以选择性的将该遗嘱办理公证手续。若是财产所有者之后又再次变更了遗嘱,此时也可以再次的办理公证,此时之前公证的遗嘱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