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不接受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依《继承法》规定,继承权人有权放弃继承权。但对继承权的放弃有如下的要求:
(一)对放弃继承权人的行为能力的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放弃继承权。其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替他们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二)作出放弃继承权表示的时间要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又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三)不得放弃继承权的情形: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四)继承人放弃继承必须采取合法的形式,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不接受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依《继承法》规定,继承权人可以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意味着放弃与继承权相关的其他几种权利。
如果继承权人生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虽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产生代位继承的唯一条件,但在继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放弃了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放弃,标示着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也就是说,一个没有继承权人的子女,当然就不会产生代位继承的问题了,所以,放弃继承权,也就不产生代位继承问题了。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权人主动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无偿享有权,如果继承权人以某种条件或要求为前提作为放弃继承权的条件,其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决定的义务或者侵害了其他继承权人的权利,则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是无效的。因此,放弃继承权必须以确保其履行决定的义务,确保其他继承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有条件和保留意见的放弃继承权不成其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
3、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复继承权,需经法院作出决定。
放弃继承权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的形式;二是口头的方式。放弃的表示一经作出,并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为恢复其继承权、重新主张继承权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必经人民法院依据放弃继承权人提出的恢复继承权的理由作出,否则,继承权不能复得。
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和遗产分割之前表示,恢复继承权则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表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继承人的继承权除了可能会丧失外,其实也是允许主动放弃的,而在主动放弃了之后,也就相当于不在对放弃的遗产进行继承。但要注意,这里放弃的一般都是明确说明了的遗产。比如,继承人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但对于母亲遗产并没有作出放弃的表示,那么以后在继承母亲遗产的时候,没有被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仍旧是可以继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