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继承人立下遗嘱
因为遗嘱的优先权是高于顺序继承的,所以有遗嘱时一切以遗嘱为准,遗嘱中原定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更换新的遗嘱继承人。
2、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
比如说孙子孙女辈或者没有回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或继子女等,在继承法中是没有继承权的。
如果继承人的配偶或者父母死亡,则不存在其他人代位继承的问题。比如在案例中如果老李的妻子先去世,那么他妻子的子女无权来要求代位继承。
当继承者死亡且无晚辈直答系血亲的话,就没有代位继承人,换句话说,只有亲子女、亲孙子女等才有代位继承的资格。
二、代为继承的范围是怎样的?
代位继承人一般应该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亲属,这是代位继承的一个原则。在这个问题上,各国的规定是一致的,但也有个别例外,如韩国民法规定,妻子可代亡夫继承公婆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亲属,但不一定是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实际上,在大多数国家,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大大超出了被继承人直系卑亲属的范围。例如,承认父母或兄弟姐妹可以作被代位人的立法,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就扩及到侄子女、甥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承认祖父母为被代位人的立法,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就扩及到叔、伯、姑、舅、姨及其直系卑亲属。
代位继承原则上不受代数限制,但基于立法政策上的理由,也可以对其加以限制。因此,1981年修改后的民法,将代位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和兄弟姐妹的子女。这反映了继承立法重视亲情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关系。对继承权的影响以至决定作用,也反映了缩小继承人范围的立法倾向。
代位继承在现实生活当中也是比较多的,通常情况下代位继承发生它是有很多的限制性的条件的,首先代位继承,他是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之下才能够完成,必须是当事人没有订立遗嘱。存在遗嘱情况之下,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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