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实际生活中,书面遗嘱存在较为广泛且认定起来较为方便。然而并非每份遗嘱都是有法律效力并且为法律所认可的。
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一份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具有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完全是出于自愿,按照自己的真实意图制作的,而并非是受他人的欺骗或胁迫而订立;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内容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处分的仅仅是遗嘱人个人的财产。其中,必须注意的是,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必须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这份遗嘱将会被认定是部分无效的;
(4)遗嘱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书面遗嘱和录音遗嘱。遗嘱要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并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二、关于拆迁补偿能不能按照遗嘱进行分割的案情:
罗*爷在本市中心区域有一套公有住房,承租人是罗*爷,该房屋内有罗*爷,罗*爷的女儿,罗*爷的儿子及孙子的户口。
2010年7月,该公有住房开始动迁,2010年10月,罗*爷因病去世。在罗*爷病重期间,立有遗嘱一份,写明:我死之后,拆迁所得房屋和补偿款由儿子和女儿平分。
2010年9月,罗*爷的儿子与拆迁方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罗*爷的儿子选择了货币补偿,共得拆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320万元。
嗣后,罗*爷的儿子和女儿因对动迁款分割意见不一致,无奈之下,罗*爷的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动迁款,要求法院判令罗*爷的儿子向自己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160万元。
而罗*爷的儿子认为自己的妹妹曾获得福利分房,因此其非此次被拆迁房屋内的同住人,不应享有动迁安置补偿款。动迁时,该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是自己,当时父亲罗*爷已经死亡,所以父亲罗*爷不应计入安置人口,所以自己妹妹同样也不能因为继承罗*爷遗产而享有动迁款,自己妹妹要求人民币160万元动迁款是没有依据的。
庭审中,罗*爷的女儿委托律师调取了当时拆迁的动迁户情况调査表及动迁户费用发放单,上述材料中核定该公有住房内人口为罗*爷、罗*爷的儿子、孙子和罗*爷的女儿。
评析罗*爷的儿子与动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获得的动迁款实际上是该公有住房内共同居住人所共有的。动拆迁实施单位对该公有住房内的共同居住人核实为4人,即罗*爷,罗*爷的女儿,罗*爷的儿子及孙子。罗*爷的女儿要求主张依据遗嘱平均分割动迁款,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320万补偿款中每人应得80万元,罗*爷应得的80万元属于其遗产范围,按照遗嘱可以平分,有儿子和女儿平均分配40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了罗*爷女儿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罗*爷的儿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10日内支付罗*爷的女儿拆迁安置款人民币120万元。
如果能够确认动迁地补偿款确实是归某人所有,是某人的合法财产,那么这个人当然对这笔钱款有处置的能力,是可以将这笔财产写进遗嘱中进行分配的。在立遗嘱时,要注意遗嘱效力的生效。立遗嘱的人可以通过去公证处进行公证的方式来使遗嘱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