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不限数量,但法律只承认最后一份遗嘱。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像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一)遗嘱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遗嘱生效的法定要件;
(二)遗嘱人是在了解遗嘱的性质、特点、效力和引起的法律后果才作出的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三)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应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如为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征求其他共有人的意见;
(四)公证人员可以帮助遗嘱人完善遗嘱,也可以为遗嘱人代拟遗嘱;
只要是成年人有自己合法的财产,都是可以通过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支配。立遗嘱是公民的权益,可以享受,也可以放弃,任何人都不可以阻止他人行使立遗嘱的权利,也不可以强迫他人进行立遗嘱。订立遗嘱在订立完成时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