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录音遗嘱指的是通过录像磁带、录音或者是光磁存储材料这一类型的方式来作为载体记载遗嘱人所留遗嘱内容的一种遗嘱形式。
1、录音遗嘱必须是相关的遗嘱人自己亲自进行制作的,并且亲口叙述这一份遗嘱里面的全部遗嘱内容;
2、在进行相应的录音遗嘱的时候现场必须请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进行见证。
3、在遗嘱人开始录音的时候,相关的遗嘱人和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必须要分别对于自己的姓名、年龄、年纪、所在地区、从属职业、现在所属的工作单位以及现在的家庭住址等等这一些情况进行说明;
4、相关的遗嘱人必须要说清楚自己制作这个录音遗嘱时候的具体时间(年 月 日)以及自己现在所在的具体地址;
5、在遗嘱人制作完成了相应的录音遗嘱之后,相应的录音遗嘱应该被密封保存,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都要在在这份录音遗嘱封面上面进行签名,并且注明具体时间(年 月 日)。在这之后,在经由遗嘱人或者是相关的见证人进行保管;
6、在相关的继承开始的时候,应该由相关的遗产见证人和遗产继承人亲自到场,并且对于录音遗嘱的封皮的完好程度进行检验。
那么我们在现实生活里面所遇到的录音遗嘱容易被他人模仿、伪造或者是剪辑的情况,是为什么会出现的呢?
1、在我国现有的《继承法》里面的第17条第4款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里面对于在现场进行见证的内容和见证的程序还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在相关的《继承法意见》里面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的时候录音遗嘱这一类的遗嘱形式操作难度很高,而相应的见证人的所起到的见证作用也非常难以实现。
2、在遗嘱人录音遗嘱的时候录音设备和进行录制的磁带质量的是否完好、遗嘱人自身的发音以及录制遗嘱的磁带可以放置时间的长短,都会对于录音磁带的音质产生影响,进而会导致在使用录音遗嘱的时候,遗嘱人所录制的遗嘱内容很难被他人听清或很难进行辨别,进而引起继承人们的争讼,影响这一份录音遗嘱的执行。
所以遗嘱人在制作相应的录音遗嘱的时候,应该严格的按照我国的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录制,符合现代法律所要求的一些要件,避免因为缺失相关的要件从而导致这一份录音遗嘱在法律上面被视作为无效遗嘱。
当然,在可以选择的前提下面,最好还是选择通过其他的方式来留下遗嘱,以确保留下遗嘱的当事人的意愿可以被更好进行解读。因为,录音遗嘱在司法程序里面能够被完整解读的要求是非常的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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