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见证遗嘱业务并非立遗嘱人聘请,而是由立遗嘱人的子女等继承人出资聘请。虽然法律工作者或律师事务所与遗产不存在利害关系,但实际委托人作为继承人之一或继承人的亲属,出资聘请法律工作者或律师事务所进行遗嘱见证,遗嘱有可能因该见证人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无法保证其见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法律工作者执业水平参差不齐
与公证遗嘱不同,法律工作者或律师事务所见证遗嘱在法律上存在空白,也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在法律效力上,这种见证其实与普通人的见证也没有任何区别。老百姓找到法律工作者或律师事务所希望做遗嘱见证,一定是希望能借助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专业法律知识,立一个符合法律规范的、有效的遗嘱。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找街道法律服务所等机构进行遗嘱见证,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欠缺认真负责的职业精神,所做笔录笔误不少,甚至连立遗嘱人的年龄、遗产位置都弄错。
3、遗嘱常因未完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引发争议
遗嘱作为一种严肃的财产处分行为,正因为立遗嘱人死亡后关于遗嘱是否反映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等事实的查明极为困难,法律对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做了严格规定。调研发现许多法律工作者参与的见证遗嘱中,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要件,并未完全符合,引发当事人对于遗嘱效力的争议。如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有些见证遗嘱中,两位参与其中的法律工作者均在遗嘱中被列为代书人,没有人以见证人身份签名;又如某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为被继承人代书了遗嘱,该所另外一位律师出具了一份律师见证书,并未在遗嘱上签字,而是将见证书与代书遗嘱一起加盖律师事务所骑缝公章。上述行为均未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引发遗嘱是否有效的争议。
(一)已经有遗嘱的:
1、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与立遗嘱人签订协议并留下委托人、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复印件;
2、审查委托人提交的遗嘱;
3、为委托人作调查笔录;
4、去见立遗嘱人并为其作笔录(内容为了解立遗嘱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
5、为代书人、见证人做笔录;
6、回到单位做见证书,一式三份,交给委托人一份,律师所备案两份。
1、与委托人签订协议;
2、与立遗嘱人签订协议并留下委托人、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复印件;
3、审查代书人、见证人(邻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身份;
4、为立遗嘱人做笔录;
5、回律师事务所作见证书一式三份,交给委托人一份,律师所备案两份。
在订立遗嘱之前,是可以请有资格的律师担任见证人的,该见证人必须要保证与遗产分割没有利益关系,否则见证无效。见证律师由于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遗嘱之中处分了他人财产这种情形也是时有发生的,故此不能简单的认为律师见证过的遗嘱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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